因此,人既是司法规律的认识主体,又构成司法规律的一个要素。
他认为精神科学的理解过程作为解释者与作者双向的生命交流,而不是主客体之间的单向说明(11)。(1)法律解释的目标,指的是解释者内心认同和追求的某一终极正义准则。
另外,当法律制定出之后,就已经和立法者脱离了关系。语言是一个富矿,储藏着人类的历史和智慧,是储藏在人类自身的秘密代码。④⑤⑥潘德荣、齐学栋:《诠释学的源与流》,《学习与探索》1995年第1期。在这种情况下,结合上下文来确定其含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在对于某些概念和规范的理解过程中,仅从孤立的、单个的概念和条文,很难获得一个准确的理解。
但是,这样的一个分析角度是不能够将法律解释的目标进行统一,也无法指导法律解释的研究以及在具体案件中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选择和适用的。这样的一个交融的状态,实践者很容易从法律条文的环境中理解该条文。[1]本文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专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即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问题的理论阐述与主要观点。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23] 尽管意识到了革命胜利后实现工作重心和无产阶级政党行动纲领转移的重大意义,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包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内的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伟大成就,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和各种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列宁和毛泽东都还没有真正实现从革命到建设的主题转移。[12]随着苏维埃社会主义建设的逐步推进,列宁越来越认识到无产阶级政权必须依靠法律、善于运用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
[45]就法治建设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相适应。马克思专门阐述过立法发展与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从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来看,马克思、恩格斯等人强调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一致性、资本主义法的统治工具性和法的消亡论。【摘要】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法律理论,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某种高度契合性和统一性。只有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基本原理同变化了的历史条件和中国的法治国情相结合,才能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对接、有共鸣、有启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法律发展的角度生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形态的演进观。
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处于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37]马克思认真思考了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特殊社会的法律发展进程,以及东方社会法律发展的独特路径问题,即东方国家如何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期刊名称】《法学研究》【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 进入专题: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 。[41]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马克思强调,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社会本身——是所有权、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法律的根源。
[30]毛泽东对马克思从来就不是一味盲从,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也并不完全赞同。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久远的消极影响。
(三)社会主义国家早期的革命法制实践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之后,列宁领导苏联人民对于在一个封建专制传统深厚、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问题,进行了努力探索。在经典马克思主义著作中,除了推翻旧世界的革命话语之外,也有不少创造新世界的建设话语。
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七)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历史继承性理论有助于我们正确对待中华传统法文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作为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智慧成果,有其内在必然的延续性特征,即使在法律发生质变的情况下,法律的某些具体内容和形式结构有时也可能继承。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的真正根源不是思想和世界观的转变,而是经济基础内部的变化与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之下,法律发展与法治建设也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邓小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他严厉批评那种纵容或包庇犯罪的共产党员的错误行为: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17]要努力做到党员因一般刑事案件交法庭审判时应加重判刑和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得以从轻处理的可能性。
对此,马克思持有一种极其复杂的态度。[16]《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4页。
这个时期是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准备阶段,它将实现整个旧社会的生存条件的消灭,并且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3][英]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6页。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与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中国法治发展的实践交叉融汇,内在统一于同一历史过程。随着阶级的灭亡,国家权力亦将消失,法律制度自然也将消失殆尽。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都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中,习近平多次强调从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汲取精华的重要意义: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10]在此,恩格斯断言革命政党在获取政权之后必须实行法制,而法制的核心要求就是法律应该拥有神圣、至高无上的权威。[5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44页。
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些理论成果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密切结合在一起,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理论纲领与行动指南
尽管任何一个法律原则都很难有完全客观化、公式化的标准,但如果完全没有标准指引,则在实践操作中会导致裁量的高度主观化,引发比较的非正义(comparative injustice),加大权力滥用的风险。权利滥用之概念,本身就暗含了对权利绝对性的限制,指向一种权利相对性理论。
权利行使的公共功能表明,我们不能仅仅从知情权行使是否与自己利益有关来判断申请人是否滥用了权利,因为这种权利并不只具有个人的自利性目的,而是具有复合性目的和功能。[22]前引[14],Perillo文,第62页以下。
即使很多国家对用途进行分类,主要也是从申请程序和收费等方面考虑。这一关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宪法规定,可以作为禁止权利滥用最基本的规范基础。比如,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如低保、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标准认定,也必须依法定条件和要求行使,否则即构成违法或滥用,导致权利失效。比如,社会学家杜克海姆从社会分工和社会相互关系的角度,指出合同是对合作关系的一种法律表达。
只有同时考虑这两个维度,才能促成知情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而这也是改进官民信任、促进公民理性和提升公共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27]Viktor Knapp (ed.),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lume 6, Tübingen Mohr The Hague London Nijhoff Corp.1980, pp.107-117. [28]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第22页以下。
因而,如何在判定申请权滥用的程序作业中,对行政和司法的裁量权进行有效约束,无疑是信息公开实践中的一个重大而又极具挑战性的问题。[13]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44页以下。
民法上的客观诚信,是一些基本的道德和法律价值对行为人所提出的要求。该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依诚实信用为之。
以后我还会选择适合我的项目,努力练习,继续参加比赛。
在团结奋斗中共享发展成果 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
8月27日,全国和美乡村篮球大赛(村BA)西北赛区选拔赛在固原市拉开帷幕。
安全生产无小事,强化责任、落实任务,细化监管环节和实现精准化管理也是起草《方案》时着重考量的内容。
而从诈骗分子多利用追星实施诈骗来看,该补上的还不仅是反诈防诈课,还有追星课。
险情发生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管控灾害现场,各参演单位按照指令调配抢险车辆、机械设备进入水毁现场,在对水毁路段塌方、淤泥和积水等进行清理后,应用铲车运输砂砾、土料对水毁路面进行填补,并用压路机进场对路面